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72号)予以废止。【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第三章 其他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72号)予以废止。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第三章 其他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1种观点: 机动车定义标准,具体如下: 1、机动车定义;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2、机动车分类;按用途分为轿车、客车、载货汽车、专用运输车、牵引车、特种用途车等。汽车是一种快速、机动、舒适、方便的陆路运输工具。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72号)予以废止。【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第三章 其他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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