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 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表示不满者。
2. 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结果存疑者。
3. 不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导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4. 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已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或者同一主体、同样事实已被人民受理者。
5.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应予以审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