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4、查档证明(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如果被拆迁人房产是单位发放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收件窗口领取并填写)。
一、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判决的,需出具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买的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四不靠的房屋可以不填);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并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8、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9、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11、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12、其它相关资料。
注:第8、9、10、11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而启动登记。对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变化,属于体现民事主体意思的民事行为,登记机构只有依法登记的权力,没有干涉民事行为的权力。只有与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才具有启动登记程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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