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如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等。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第二条 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二)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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