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主旨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方式。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公开不仅包括政务公开,还要求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公众可以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途径获取信息,也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公开信息。
法律分析
一、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包括哪些?
三类机构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1、行政机关。
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信息,这些单位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广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事务公开,而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还包括了一些涉及到群众利益的企事业单位,这些机构对信息有公开的义务。信息的公开可以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向公众主动公开,也可以由个人或单位向这些机构申请公开。
结语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义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公众公开。此外,广义上的信息公开还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要求公开其行政事务和其他所掌握的信息。公众也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opyright © 2019- zouged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