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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

来源:舟格财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一般在接收到起诉材料后,会成立立案窗口查审连立案材料。如果材料齐全规范也符合自诉立案标准的那就会在15天以内进行立案。立案成功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材料不齐全那就会让当事人回去补充修改立案材料。一旦立案结束,那就可以进入审判程序,等待最终结果了。

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害人可以要求撤案么?

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应当区分具体情况。

自诉案件可以撤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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