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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的设置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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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一、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时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除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不再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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