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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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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向有管辖权的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存在再审事由的裁判违背了正当审判的理念,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根据民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

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

1、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即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在裁判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要有法定再审的理由,即应当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

3、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的上级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提出。

4、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对人民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

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

2、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规定的,最高对包括最高在内的各级,上级对下级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3、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4、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

5、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

(三)依职权提起再审

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依照审判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启动再审。关于的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争议一直很大,但新的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此条。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3、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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