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_FS_CNG_0594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
MM_FS_CNG_0594
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广东的广藿香草(Pogostemon Cablin)的茎、叶为原料,经水蒸气蒸馏法所得的广藿香油。本产品主要用于调配食用香精。
2.技术要求
2.1.色状
棕红色或浅棕色油状液体。
2.2.香气
具有天然广藿香草香气。
2.3.相对密度(20/20℃)
0.955~0.983。
2.4.旋光度(20℃)
-66°~-40°。
2.5.折光指数(20℃)
1.5052~1.5120。
2.6.溶混度(20℃)
1mL试样全溶于14mL90%(V/V)乙醇中,呈澄清溶液。
3.试验方法
3.1.色状的检定
见QB 794。
3.2.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
3.3.相对密度的测定(20/20℃)
见QB 974。
3.4.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 976。
3.5.旋光度的测定(20℃)
见QB 975。
3.6.溶混度的测定(20℃)
见QB 977。
4.检验规则
4.1.广藿香油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4.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4.3.取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50~100个以下抽取两个,100个以上抽取三个。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摇匀,用玻璃取样管吸取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内。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4.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4.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广藿香油应装于5kg马口铁罐或170kg镀锌铁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5.2.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本品闪点80℃以上。
5.3.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二年。
6.来源:
GB 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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