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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目    录

 

一、总则1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1

四、经济补偿与违约赔偿4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5

六、附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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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需要更多的制度,尽在www.glzy8.com
  1.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 凡是本公司在册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员工在加入XX公司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劳动者经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必须按规定在不低于原合同期限的基础上按变更后双方新名称重新签订,必要时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经双方协商进行变更。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或司法机关人身自由的。
  3. 发生不可抗力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
  1.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当事员工与公司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 合同期内,签约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1. 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当事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合同续签申请,同时人力资源部向当事员工所在部门发出合同到期通知,由该部门领导和当事员工分别签署是否续签的意见,人力资源部根据意见组织对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考评,考评应以当事员工一年来的业绩考核成绩和年度能力、态度考核结果以及该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意见作为依据,经考评不合格者公司与其终止合同,考评合格者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续签年限规定为:
  1. 公司中层以上及业务骨干原则上续签合同期为1年,公司可以视对该人才的需要迫切程度适当延长合同续签年限3-5年。
  2. 一般员工续签合同期为1年。
  3. 由于个人原因待岗的,劳动合同到期仍未上岗的,则不再续签合同。
  4. 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可直接续签至退休。
  5. 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的终止  需要更多的制度,尽在www.glzy8.com
  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 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本人提供明,证实不符的;试用期内有劣迹行为或染有重大疾病,不能继续工作的;本人能力低于同等学历条件应有水平,无法完成份内工作的;直接领导或同事提出不符合工作要求,本人认可的;其他情况。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应开除、除名、辞退的;旷工连续15天,或者年度内旷工累计30天;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工作期间非公务饮酒,影响正常工作,并借酒滋事,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偷吃、偷拿企业物品或产品,有意破坏机器设备,造成企业损失500元以上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企业损失10000元以上,经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认定,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
    5.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子女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更多的制度,尽在www.glzy8.com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或不愿意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意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指劳动者不能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标准完成既定工作或达到预期目标。培训包括本部门直接领导对本岗位安排的专门培训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对本岗位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相关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和上级领导根据本人情况进行的工作调整。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签约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劳动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坚持岗位工作直至合同解除之日,并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单位按正常工作考勤。

  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市级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由本人自愿提出,自本人停工递交假条的当日开始计算。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用非法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3.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 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5. 单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经济补偿与违约赔偿

(本章以《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1.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根据劳动者截至2003126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劳动者(包括非在岗按期交纳各项保险者)月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1.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签约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如员工患重病或绝症的,还须分别按照员工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100%增发医疗补助费。
  2. 无正当理由,当事人一方擅自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前,按违约期(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减已履行劳动合同期限)*月工资收入(员工本人前6个月平均工资)*30%50%(违约期限5年以内的*50%510年的*40%10年以上的*3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
  3. 失业待遇:
  1. 失业待遇包括:
  1. 失业保险金;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
  5. 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待遇。
  1.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3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3.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方式:农民合同制员工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城镇合同制员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劳动合同的管理
  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2.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三份。鉴证后,劳动部门、公司、员工各持一份。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存入员工档案。
  3. 员工内部调动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如调出本公司,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 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对员工的考核工作,需要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要规范、及时地办理有关手续。
  5. 人力资源部应设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劳动合同签定、续签、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及员工调动等情况。为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形成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1. 附则

 

  1. 本办法执行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3. 本制度自总裁签署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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