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及其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规定窃取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同样受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需予以重视保护。
法律分析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近些年来,由于技术快速发展以及非法利益的驱使,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非法买卖信息已成常态,为诈骗、绑架等犯罪的发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所以必须重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结语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项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单位犯罪行为将受到罚金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由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普遍存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以防止其被滥用、导致诈骗、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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