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做变通性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二十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Copyright © 2019- zouged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