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
2、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3、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并加盖市卫生局统一刻制的补发专用章,同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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