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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

来源:舟格财经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武器装备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的现役、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学员和中国人民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没有获得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是不得实施生产警用装备的行为的,且即使是已经获得的相关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也需要限时、保质保量的生产,在生产工序结束后,需要将警用装备送往相关部门进行质检,确定满足质量的要求之后,才可以将生产的警用装备售卖给机关等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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