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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送养人的有哪些

来源:舟格财经

不能作为送养人的如下: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力,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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