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的确认,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追究责任的人,是否适用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若需要补充侦查,可退回或自行补充。符合起诉条件的,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若决定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可自诉。
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怎么起诉人民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制作起诉书,向提起公诉。决定不予提起公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自诉。
拓展延伸
职务侵占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理程序
职务侵占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理程序是指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首先,侦查机关会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过程、涉案人员的行为和相关文件等。接下来,侦查机关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讯问,并记录相关口供和陈述。在审理阶段,将依法组织庭审,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最终,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整个程序注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权威性的判决,以确保对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公正审理。
结语
根据以上程序,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公平。侦查机关在调查阶段收集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审理阶段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审查。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这一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