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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普通丢失的解决方法

来源:舟格财经

丢失需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重新开具时需在备注栏填写丢失信息;取得一方需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后方可代做原始凭证。

法律分析

(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拓展延伸

普通遗失后的索赔流程及注意事项

普通遗失后的索赔流程及注意事项是指在丢失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索赔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您需要尽快联系相关税务部门或管理机构,向他们报告的丢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下来,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索赔申请表,并附上丢失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并按要求提交申请。同时,需要注意保留好索赔申请的复印件及相关凭证,以备后续查询和跟进。在等待索赔结果期间,建议您保持与税务部门或管理机构的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最后,一旦索赔成功,您将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发。在整个索赔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顺利完成索赔流程。

结语

在普通遗失后的索赔流程中,及时与税务部门或管理机构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非常重要。填写准确的索赔申请表,并保留好复印件及相关凭证,以备后续查询和跟进。同时,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只有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才能顺利完成索赔流程,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发。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160;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160;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160;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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