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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投诉镇?

来源:舟格财经

法律分析:

可以向县区或市等上级部门举报。

一、信息公开案情

有义务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答复。但“答复”并不等于“必须公开”,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010年12月,甲市某区收到李某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区向其公开“区2003年征收某村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区未在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内对该事项予以答复,李某以区行政为由,向市申请行政复议。

区认为,该事项不应予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区未按照《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故责令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二、信息公开评析

1、行政的认定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

按照作为的方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二是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职权。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拒绝履行,即明确答复不履行;部分履行,即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这一类行政复议案件时,首先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区有义务对李某进行答复。“答复”并不等于“必须公开”,这种“答复”行为应该属于区的职责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区即属于三种情况中“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这一种。因此,应认定区构成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负责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法不属于本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李某要求公开的区2003年以储备用地为名征收某村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是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其法定职责批复的文件,因此,李某提出的申请不应属区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告知李某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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