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保证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要求,第五十五条有关于保证人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明确规定。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提出由其亲戚、朋友、邻居,甚至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其保证人,而办案人员也很少审查这些人是否符合保证人的条件,有没有能力和责任心来履行保证义务,尤其是对那些本不宜被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疾病缠身,不符收押条件,且本人经济又窘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有人愿意担保,办案人员是求之不得的。事实上,这些保证多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保证人虽然与案件没有牵连,但与被保证人有血缘或姻亲等关系,基于感情,不愿被保证人的活动(甚至违法活动),更不愿看到被保证人受到法律制裁。
2、有的保证人离被保证人的居住地较远或因工作繁忙,被保证人又很少与其联系,因此,无法及时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
3、有些保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在保证书上签字视为一种形式,东莞律师在实际履行义务时缺乏责任心,很少监督或者根本不监督。
4、有些保证人误认为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主要是机关的事,未将自己的担保责任纳入刑事诉讼环节。
5、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或刑法规定的,对其处罚未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一、保外就医的保证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保外就医的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