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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配偶三年落户条件

来源:舟格财经

没有婚姻登记满三年,即可随迁落户上海的规定。配偶随迁落户上海,最短办理婚姻登记年限为5年。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一般配偶随迁落户上海,结婚登记需满10年。

上海夫妻投靠具体规定: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法律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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