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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妆品有效期为几年

来源:舟格财经

特殊化妆品有效期为5年。

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此类化妆品的定义及生产经营做出明确规定,这9类化妆品用于特殊目的的化妆品产品,被认为风险相对较高,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市。相比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监督管理方面更加严格。

特殊用途化妆品因特殊的使用目的,会应用到具备相应特殊功效的原料,相对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来说,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目前我国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的审批制管理,无论是国产品还是进口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

特殊化妆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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