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解决流程:
1、法律援助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人民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