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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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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是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2)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是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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